发布时间:2020-05-12 11:01: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我部于前期印发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69 号 , 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的国内管理级别进行重新核准。为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规范上述物种的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和进出口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 CITES ”)附录中的水生动物物种,已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或尚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其野外种群和人工繁育种群均已被我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对应保护级别进行国内管理。申请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上述物种的,应依法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或经营利用批文。
二、 CITES 附录中的水生动物物种,尚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仅野外种群被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其野外种群按照对应保护级别进行国内管理,人工繁育种群不再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申请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上述物种的,无论涉及野外种群或人工繁育种群,均应依法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或经营利用批文。
三、 CITES 附录中的水生动物物种,尚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被暂缓核准的,不再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国内管理,无需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或经营利用批文。但是,已按照 CITES 公约要求制定单独管理政策的,依照相关管理政策执行。
四、 CITES 附录中的水生动物物种,在进出口环节的管理要求不受国内保护级别核准影响。需要进口或出口 CITES 附录水生动物物种的,需按 CITES 公约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 报经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
各地在开展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管理过程中,对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可及时与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沟通联系。联系人:张宇,联系电话: 010-59193273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