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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17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5-13 09:28:2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

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6〕2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本世纪以来,我国天然气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天然气利用水平大幅提高。随着天然气消费量迅速增长,储气设施建设速度偏慢、调峰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为鼓励投资建设储气设施,增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现就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明确如下:

  一、储气服务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储气服务价格由储气设施(不含城镇区域内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经营企业根据储气服务成本、市场供求情况等与委托企业协商确定。

  二、储气设施天然气购销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

  储气设施天然气购进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储气设施经营企业可统筹考虑天然气购进成本和储气服务成本,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对外销售价格。

  储气设施经营企业要与用气企业单独签订合同,约定气量和价格。

  三、鼓励城镇燃气企业投资建设储气设施

  城镇区域内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行成本纳入城镇燃气配气成本统筹考虑,并给予合理收益。

  用气季节性峰谷差大的地方,要抓紧在终端销售环节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削峰填谷,利用价格杠杆提高城镇燃气企业供气积极性,并加强用气高峰时段需求侧管理。

  四、工作要求

  明确储气设施价格市场化政策,对鼓励投资建设储气设施、补储气调峰“短板”,促进天然气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通力合作,及时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保障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做好生产组织、加强供需衔接,强化资源筹措、优化管网调度,特别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冬季用气高峰供应能力,切实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二是加强沟通和协商。储气设施经营企业要主动配合地方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加强与用户沟通,妥善协商具体价格。鼓励储气设施对外销售气量进入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实现价格公开透明。储气设施天然气对外销售气量和价格等有关情况,每年4月15日前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三是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消费者可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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