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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1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5-15 16:48:34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业

监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8〕917号

 

证监会:

  你会《关于申报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的函》(证监函〔2017〕316号)收悉。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0号)有关规定,现就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

  (一)业务监管费标准。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按股票交易额的0.02‰收取。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期货业务监管费,按交易额的0.001‰收取。

  (二)机构监管费标准。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

  二、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

  三、你会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切实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证券期货业业务监管费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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