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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行性报告分为政府审批核与融资专用可研两种类型的异同

发布时间:2021-06-18 11:36:35

  审批核准用的项目可行性报告侧重关注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影响,具体概括为:政府立项审批,产业扶持,中外合作、股份合作、组建公司、征用土地。融资用可研报告侧重关注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具体概括为:银行贷款,融资投资、投资建设、境外投资、上市融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可行性报告。

  与项目申请报告的区别项目可研报告与项目申请报告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区别:

  目的不同

  项目申请报告不是对企业项目从自身角度是否可行所进行的研究,而是在企业认为从企业自身发展的角度看项目已经可行的情况下,回答政府关注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有关问题,目的是为了获得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可研报告的目的是要论证企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包括市场前景可行性、技术方案可行性、财务可行性、融资方案可行性等,也包括对是否满足国家产业准入条件、环保法规要求等方面的论述。

  角度不同

  项目申请报告是从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政府的角度进行论证,因此侧重于从宏观的角度、外部性的角度进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综合论证。企业投资项目可研报告是从企业角度进行研究,因此侧重于从企业内部的角度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内容不同

  立项申请报告对维护国家经济和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项目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垄断等方面进行论证,回答政府所关心的问题。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对市场预测、厂址选择、工程技术方案、设备选型、投资估算、财务分析、企业投资风险分析,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等进行研究论证,回答企业所关心的各类问题。

  时序不同

  项目立项报告获得企业内部决策机构董事会同意后,应在此基础上编写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因此,就研究的逻辑顺序而言,可研报告的编写应先于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申请报告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文件,项目申请报告不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的简单补充。对于一个理性的企业投资主体,在进行项目投资决策之前,应首先从企业自身角度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

  法律效力不同

  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和报送具有政府行政的强制约束,是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义务,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如行政许可法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项目投资管理约定的约束。可研报告用于企业内部的投资决策,对企业内部股东及董事会负责,遵循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及法人治理结构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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