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27 16:15:15
1.尽快出台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细则
新《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均对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提出了要求,但缺乏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技术规范,为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工程项目稳评主要考虑项目全周期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征地稳评主要涉及征地环节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鉴于征地稳评与项目稳评有一定的差异,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细则。
2.明确征地项目的评估主体与评估实施主体
关于评估主体,大部分省市未明确,考虑稳评的属地原则,建议以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征地项目所在乡(镇)为评估主体,对于跨乡(镇)的征地项目,以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评估主体。
关于实施主体,主要由评估主体或评估主体委托的第三方实施,第三方主要有工程咨询机构、土地测绘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等。针对部分已明确建设项目的征地,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也可作为实施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由第三方按照要求开展评估工作,也不能因此发生评估主体责任的转移。
3.明确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形的责任追究
鉴于征地稳评涉及征地利益群体的调研,此部分工作也是征地稳评报告重要且极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如征地稳评报告存在征地村民被别人代填问卷的情况,而本人未实际参加调研或者只是被告知如有回访则回答支持,甚至出现被征地者不知情被同意的情况。建议责任追究参考上海指导意见,即: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征地稳评工作可与补偿安置方案编制阶段同步开展
如果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则不能准确反映征地群众的意见和诉求,或者即使取得征地群众的意见,在补偿安置方案出台后,征地群众的意见也可能发生较大变化。考虑征地稳评工作中,征地告知、土地现状调查、征地安置方案编制及公告等工作基本同步开展,建议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结合土地现状调查,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及公告等同步开展,并在征地报批前完成。
5.部分征地稳评可与项目稳评合并
工程项目稳评主要考虑项目决策、准备、实施及运营阶段对相关利益群体的影响,征地稳评主要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有些工程项目如化工、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类别,项目的主要社会稳定风险除了征地外,还有环境影响等主要风险,但类似公路、风电等工程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主要集中在征地方面。
针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主要集中在征地方面的工程项目,建议征地稳评与项目稳评可以合并,即由项目稳评替代征地稳评。
6.明确风险等级的评判标准及评估结果的运用
从目前征地项目实际操作来看,大部分实施主体采取高、中、低风险等级模式。建议尽快明确风险等级的评判标准,可以参考中办发2号文的风险等级评判标准:高、中、低风险等级。
对于评估结果的运用也是三种情况,从中办发2号文要求来看,只有低风险可以实施;对于中风险来说,为有条件实施,相当于暂时不能实施,或者降为低风险后方可实施。高风险不能实施或调整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实际项目操作中,考虑部分征地项目稳评等级为中风险,但如果风险总体可控的话,建议可予以实施。
以上仅是征地稳评工作中遇到的部分问题及相关建议,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跨县(区)的征地如何办理、调研对象的选取比例原则、征地稳评工作的收费标准等相关问题,如被征地村民调研比例如何确定,其他村民是否调研,如调研的话调研比例及数量等,以上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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