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20 15:38:26
备案制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后,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应在开工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①企业基本情况;
②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③项目总投资额;
④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信息不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备案机关应在正式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的理由。
经复核机关复核同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向企业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复核不同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向企业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
履行备案手续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许可和环评审批手续。最后,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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